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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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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医院章程
发布时间:2019-12-06    来源:党委办公室     点击量: 1016

目    录

序 言1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3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4

第四章 职工权利和义务5

第五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6

第一节  党委、纪委7

第二节  行政领导班子9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11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11

第五节  内设机构12

第六节  群团工会13

第六章 决策机制14

第一节  集体决策14

第二节  辅助决策17

第七章 运行管理18

第一节  基本原则18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18

第三节  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18

第四节  财务资产管理21

第五节 后勤管理22

第六节  信息化建设及管理23

第八章    基层党建23

第九章    监督机制24

第十章    文化建设26

第十一章  社会责任26

第十二章  附 则28 


序 言

       宝鸡市人民医院始建于1947年,前身为宝鸡地区凤翔教区本笃医院、宝鸡市第一联合医院,几经隶属变更,数次更名,在几代人的不懈努力下,现已发展成为集医疗、教学、科研、急救应急、预防保健、社区康复于一体,学科建制齐全,医疗设备先进,技术力量雄厚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宝鸡市急救中心成立于1994年,依托医院建设。2012年2月,经宝鸡市卫生局批准,成立了宝鸡市眼科医院。

       进入新时代,医院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理念,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深入贯彻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和健康中国战略,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努力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性的运行新机制,建立医院决策、执行、协调、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逐步建立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加强基层党组织、精神文明、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激发全院职工爱院如家、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热情,不断增强职工凝聚力和向心力,推动医院稳定、高效、持续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政府放心、职工幸福的现代化医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8〕35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举办主体:宝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三条  医院性质: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  医院经费主要来源:财政补助(差额)、业务收入、项目资金及其他收入等。

第五条  医院名称:宝鸡市人民医院(宝鸡市急救中心);英文名称:Bao Ji City People's Hospital(BaoJi Emergency  Medical Center);英文缩写:BJPH(BJEMC)。下设宝鸡市眼科医院,医院领办东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渭工路门诊点、公园路门诊点。

第六条  医院地址:宝鸡市经二路新华巷24号;邮编:721000;医院网址:http://www.bjsrmyy.com。

第七条  法人地位:医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行相应权利和义务,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医院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九条  功能定位:坚持以西医为主,医疗急救与卫生应急兼备,主要承担宝鸡市及毗邻地区的临床医疗、教学科研、急救应急、预防保健等任务。以市急救中心为龙头,突出应急保障、紧急救援等特色,建立反应快速、抢救高效和网络健全的院前急救新体系,做好全市疑难急危重症疾病诊疗、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处置等业务。承担延安大学附属医院等医学院校及其他单位的临床教育教学、急救知识培训,承担下级医院业务帮扶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  医院宗旨:病人至上,患者第一。

第十一条  医院精神:务实创新、救死扶伤、团结拼搏、赤诚为民。

第十二条  医院院训:忠诚医疗事业,心系人民健康。

第十三条  医院院景:努力打造省内一流、西北有位、国内知名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举办主体代表党和政府履行对医院的领导、保障、管理和监督责任,维护医院公益性。

(二)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三)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四)组织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和评价,决定考核结果运用,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负责医院在办院方向、政策引导、规划评价、财务预决算、院长聘用、人事管理与薪酬制度改革、绩效考核、重大业务等方面的宏观管理。

(六)对医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监管,纠正医院不适当的决定和行为。

(七)推进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改革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医院补偿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政策,保持医院可持续发展。

(八)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聘用和管理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实行年度和任期目标考核,结果与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九)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效。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医院依法依规进行运营管理和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运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六条  医院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业务范围以机构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七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新时期党和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二)依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坚持特色引领,综合发展的办院方针,持续提升业务能力,不断提高临床疗效,运用现代医学新成果维护人民健康。

(四)坚持临床诊疗与急救应急并重,突出特色技术和专业学科,提高临床诊疗服务和急救应急综合能力。

(五)承担临床医学高等教育、在职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毕业后学历教育及继续医学教育,促进临床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提升; 

(六)开展西医药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七)开展对外交流和省内外、国内外合作;

(八)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

(七)支援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援外、援藏、对口支援等工作;

(八)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职工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医院依法对职工进行聘任、解聘、考核、奖惩、培训等管理。

第十九条  医院按照以下原则引进、培养、选拔和聘用人员。

(一)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公开、公平、公正、择优。

第二十条  医院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获得公正评价和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依法享受薪酬、休假、保险等待遇。

(四)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医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医院职工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工守则,践行医院宗旨和文化理念,自觉维护医院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勤奋工作。

(三)廉洁行医,科学施治,不得收受“红包”和“回扣”。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用合同上明确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二条  医院要健全职工关爱帮扶机制,切实解决医务人员实际困难,关心关爱医务人员身心健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职工守则,对职工提出道德规范、组织纪律、考勤管理、学习培训、考核管理等规定。医院全体职工应遵守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  医院建立职工考评制度,对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工聘任或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医院建立职工奖惩制度,对有突出成绩与贡献的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医院按照上级人事薪酬制度改革要求,根据以岗定薪、按劳取酬、优绩优酬的原则,自主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体现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岗位薪酬标准和内部分配方案。根据医院改革发展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年薪制、项目工资、协议薪酬等多种分配方式。

第二十六条  医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职工退休制度,支持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职工在退休后续聘留院工作,为医院的建设和发展再做贡献。


第五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党委、纪委

第二十七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宝鸡市人民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核心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的行使职权。

第二十八条  医院党委设党委委员若干名,其中,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2名,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担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党委每届任期3-5年。

第二十九条  医院党委承担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负责协助书记分管组织、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宣传、统战等工作。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医院设立党委办公室,配齐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落实专职党务工作者与医院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十条  医院党委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务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审定医院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医院管理统一起来,明晰党委和行政管理的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医院治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活动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第三十三条  医院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设纪委委员若干名,其中,设纪委书记1名,是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工作第一责任人。

纪委书记、纪委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医院纪委每届任期与党委任期相同。

医院设立纪检监察室,配强专职人员,加强对党员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医院纪委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全面落实监督执纪问责职能。

主要职责: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党员干部特别是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监督;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督查,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加强党纪教育,建设医院廉政文化,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医院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从医院党政领导班子中的党员,一线科室中层及基层党支部负责人,具有监督职能的职能科室管理人员中的党员,普通党员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优秀党员中产生,确保参政议政和监督决策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第二节  行政领导班子

第三十六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行政领导班子设院长1名,为医院法定代表人和运营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按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副院长若干名,总会计师1名、总药师1名,协助院长分管医疗、教学、科研、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药事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

第三十八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

(三)根据医院党委会的意见,聘任内设行政机构、业务部门和专业委员会等负责人;

(四)组织制订医院管理规章制度;

(五)落实政府办医目标,组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控制医疗费用增长目标,加强学科队伍建设,提升业务水平;

(六)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体系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七)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

(八)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九)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

第三十九条  医院领导班子的任期及退出:

医院领导班子每届任期3-5年,届满可以连任。因达到退休年龄界限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

因本人提请辞职的,辞职程序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应当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第四十一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任期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述责述廉,接受上级党委考核和医院职工评议。

第四十二条  医院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院领导班子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三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医院坚持科技兴院、专家治院方针,充分发挥专家在医院运营和决策中的参谋助手作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医院质量与安全、伦理、病案、感染、废物监控、护理、用血、药事、医学装备、医保农合委员会及信息化、消防与环境安全、单病种临床路径管理、应急等领导小组,各专业委员会及领导小组依照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并对医院业务相关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

第四十四条  各委员会主任和成员在科室推荐、主管职能科室审核基础上,由院办公会议审定,医院发文任命。秘书处或办公室可设在相关职能科室。

第四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委员会主要领导成员集体讨论确定,并在会前由秘书处抽选参会委员。同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专业委员会会议应规定最低参会人数,并按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应予保密,并遵循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聘期一般为3年,期满换届。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七条  医院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监督的权力机构。医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职代会休会期间,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八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医院党委的领导,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及医院相关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方案和基本规章制度。

(三)审议有关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等有关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听取和审议医院年度财务决算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对医院行政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第四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遇有重大事项,可增加会议次数。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医院职工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提出提案。对医院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医院应在期限内答复。


第五节  内设机构

第五十条  医院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编制部门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本着精简、高效、协调统一的原则,设立党政职能科室和临床医技科室。

党政职能科室主要职责:执行医院管理决定;细化党务、行政和业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资源配置、党务、业务工作和考核评价等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和后勤保障。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安全、质量管理和为患者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开展学科建设、教学工作、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十一条  内设机构负责人包括正(副)主任/科长、正(副)护士长等在内的核心管理团队,制定科室管理细则,完善民主决策制度、科室全体会议制度等。

第五十二条  医院实行院、科两级管理责任制。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明确科室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科室在医院授权范围内自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工作需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将政治过硬、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内设机构负责人岗位,聘期一般为3年,健全聘任和任期目标管理,激励其牢记使命,认真履职。


第六节  群团工会

第五十四条  医院成立共青团、女工委员会、工会等群团组织,健全组织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增强组织活力。

第五十五条  加强和改进党对群团组织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推动群团组织改革创新,成为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重要平台。

第五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委员会,设工会主席1名,依法保障职工和会员合法权益。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上级工会批准,每届任期3-5年。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负责职代会、工代会的筹备及组织工作,开展职工技能培训、文体活动,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第五十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要求,医院成立团委,设团委书记(或副书记)1名,在上级团委和医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医院团委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5年,一般与医院党委任期保持一致。

医院团委主动汇报团的工作情况,积极负责地发表意见,结合团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六章  决策机制


第一节  集体决策

第五十八条  医院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具体组织实施。

医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形式有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

第五十九条  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应列席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该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行政班子人员、纪委书记和总会计师、总药师、工会主席参加,一般应邀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等参加指导会议。会议议题、召开时间和其他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事项,与会人员应当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 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事项做出决定。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无议题可不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再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党委书记、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除紧急情况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外,一般应暂缓上会,进一步调研和酝酿沟通后再上会研究。重要行政、业务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决策前需经专业委员会咨询或论证。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应当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会后要对因故未能参加会议的成员通报集体决定程序和会议决定。

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要完整存档。

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度,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遵循利益关联方回避制度。不得以院长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

第六十条   医院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一)党委会议议事决策范围

1、重大决策事项: 医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重要工作;医院重要改革、发展建设和学科建设等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医院人才工作规划、引进方案与政策措施;医院重要规章制度、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行政部门、业务科室、党组织和其他医院党委明确的实体机构,下同)、人员岗位设置和重要调整;评优评先及奖励、职工薪酬分配及福利待遇和关系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医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资源配置; 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管理的干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任免,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推荐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出国(境)和援外人员政审;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各级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大型医疗设备、大宗耗材、器械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4、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确定大额资金的具体额度,超过额度的资金, 预算外的资金, 超过预算一定限额以上医院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

(二)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与决策范围

1、讨论决定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医院党委决策部署的有关措施。

2、讨论通过拟提交党委会决策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3、讨论通过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日常的人员招用、解聘、调动等人事工作事项及招生培训、一线岗位人才引进等人才培养工作的事项。

4、讨论决定医疗、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具体工作事项。

5、讨论决定年度预算内常规器械、设备、药品、后勤物资等购置计划。

6、讨论决定日常开支资金安排和需定期支付的药品、卫生材料款项计划等。

7、讨论决定医院重大事故、重大医疗纠纷、突发应急事件及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8、讨论审定需报上级部门的重大事项或具有全局性的工作方案、报告、请示、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等。

9、讨论审定各专业委员会、专门机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组成及《章程》、制度及规定等。

10、讨论决定行政管理中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第六十一条  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经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后,应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节  辅助决策

第六十二条  科主任沟通会:一般由院领导、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负责人、护士长参加;由院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就涉及医院改革发展重要议题进行深入讨论;会议一般不形成具体决策,但讨论建议将作为医院决策的重要参考。一般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会议召开时间。

第六十三条  医院智库咨询委员会:医院选聘医院外部理事、监事及本院临床、科研、教学、管理等领域资深专家组成医院智库咨询委员会,智库咨询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主要就涉及医院战略发展的相关问题听取咨询委员会成员意见。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六十四条  医院运行管理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有效激励的原则,科学整合院内外各方资源,建立合理机制实现优质高效,促进医院平稳健康发展。

第六十五条  医院运行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订有机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医院对优势专科和特色专科进行重点支持,促进专科发展。

医院发展规划由院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审议,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部门和科室工作计划由本部门、本科室讨论制订,经主管领导审核,报请院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并备案。

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明确考核奖惩机制。相应责任人对上级领导和医院负责,受上级领导和全院职工监督。


第二节  人力资源管理

第六十六条  医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根据《宝鸡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及人事制度改革有关精神,严格医院岗位设置、岗位类别、岗位等级管理,坚持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推行科主任目标责任制和全院聘任制,强化聘约管理,加大聘期考核,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六十七条  医院根据上级政策要求,按中省市事业单位薪酬体系改革精神,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医院实际的薪酬分配制度,不断完善职工薪酬体系。薪酬分配坚持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原则,坚持社会、医院、职工利益相统一原则,突出管理、质量、数量、技术含量、危险性、群众满意度等因素在绩效评价中的地位,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第六十八条  医院树立“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注重各类人才培养,不断丰富和完善有针对性、分层次、分阶段,分类型的人才培养体系。积极为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创造有利条件,优先选派到国内外知名大医院研修深造,不断健全高端人才、优秀人才引入机制,对特色学科进行重点人才支持,促进医院科学发展;完善住院医师及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教育、毕业后学历再教育等制度,在经费和制度上优先保障中青年业务和管理骨干职业化培养,并充分发挥高年资、高职称医务人员传帮带作用,培育中青年业务骨干快速成长。


第三节  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六十九条  医院实行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临床医技科室在院领导班子领导和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全面开展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核心制度。

第七十条  医院实施严格的医疗服务准入管理。对拟新增或调整的诊疗科目、拟开展的新技术和新项目、拟使用的临床新药等,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院内管理流程,经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审查,完善风险评估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并按要求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十一条  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患者满意度。

(一)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推进急慢分治,推广多学科诊疗模式,拓展药学服务新领域,延伸提供优质护理服务,推动预防保健、临床诊疗、康复照护等服务环节可连续。

(二)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制度,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规范药品和耗材临床应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三)创新急诊急救服务,提高重大疾病救治水平。

(四)建设智慧医院,建立健全预约诊疗制度、远程医疗制度,全面优化医院服务流程。

(五)建立健全义务社工和志愿者服务制度。

(六)设立患者投诉与服务部门,开设医患纠纷处理窗口,对外公布医患纠纷处理制度、服务流程和投诉电话。

(七)支持医患之间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本院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八)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妥善处理医院的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并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医院注重教学工作,结合“三基三严”要求,制订并不断完善医务人员规范化培训制度。重视人才梯队建设,加强中青年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职业化培养,制订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全员综合能力和素质。

第七十三条  医院重视临床科研工作,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医院科研工作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本科室业务范围内的科研工作。医院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七十四条  医院经费主要来源为财政补助(差额)、业务收入、项目资金及其他收入。医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

第七十五条  医院执行政府财经政策和预算、资金、资产、采购、经费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全成本控制等制度。医院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和相关财务数据。医院执行全市统一的价格收费付费标准和管理规则。医院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六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协助院长管理医院财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医院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工作。

(二)参与制定医院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参与医院重大业务、重大合作的决策,掌握和了解医院内外动态,及时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反映并提出建议。

(三)对医院的财务管理、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十七条  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捐赠预评估制度、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受赠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接受国内外个人和组织对医院提供的公益性捐赠。

第七十八条  医院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对医院预算执行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等的监督、审计。

第七十九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五节 后勤管理

第八十条  医院后勤管理应秉承服务患者、服务临床医技一线、保障有力的原则,依据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为医院运营发展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保障服务。

第八十一条  医院建立健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和工程采购、供应保障、维护管理等制度。

(一)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制度,对于达到规定数额的修缮工程,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二)严格执行医疗设备、药品及医疗耗材等采购制度,并对采购结果实行比对分析,及时纠正异常交易。

(三)依法合理配置适宜医疗装备,保证装备配置与医院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

(四)建立职工、患者广泛参与的评估机制,促进后勤管理质量的持续改进和效率的不断提高,逐步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

第八十二条  加强平安医院建设。设立保卫工作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监控与巡防、应急处置等制度,与辖区公安部门建立警医联动机制,维护医疗服务秩序,保护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与安全。通过宣传倡导,营造尊医重卫社会环境,引导患者及家属遵守医疗服务秩序,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第六节 信息化建设及管理

第八十三条  医院设置信息管理部门,负责医院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健全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坚持共建共享共治,推进医院内部、外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第八十四条  医院把信息化建设作为医院发展的重要支撑,着眼国内、省内一流,加快推进医院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电子病历、HIS、LIS、PACs系统建设, 推进“掌上医院”,为患者提供预约挂号、智能分诊、就诊队列、检查检验报告查看、院内导航、满意度调查、健康档案查询等一体化便捷查询服务,建立物流网,方便患者就诊,改善患者就医感受。

第八十五条  医院打通信息孤岛,实现互联互通和业务协同,为服务患者、服务临床、服务科研、服务科学管理创造有力信息支撑平台,构建“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新模式,提高患者就诊效率。

第八十六条  医院借助信息化技术,倡导技术革新和管理持续改进,推动医院管理不断向科学化、制度化、精细化发展,提升整体医疗服务能力;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


第八章  基层党建


第八十七条  医院建立健全内设机构党支部,加强对党员的直接教育、管理和监督,做好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工作,把党支部建设成为坚强战斗堡垒。充分发挥党支部政治功能,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参与科室业务发展、人才引进、酬薪分配、职称晋升、评先评优、设备配置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创新活动内容方式,推动党务工作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把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到每个支部、每名党员。

第八十八条  医院完善基层党组织体系,坚持应建尽建,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及时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联合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一般控制在50人以内。党员数量较多的党支部可将党员分为若干党小组。坚持党支部按期换届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后进党支部。

第八十九条  医院选优配强基层党支部书记,一般应当由科室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科室主要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由一人担任的,可配备1名副书记。科室负责人是非党员的,党支部书记可从党性强、业务好、会管理、热爱党务工作的党员中选拔。党支部一般应当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党外人士较多党支部可设统战委员。加强党支部书记培养,每年安排1次集中轮训。

第九十条  医院抓好党员队伍建设,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发展医疗专家、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医务人员入党。实施“双培养工程”,把党员培养成业务、科研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把业务、科研带头人和技术骨干、管理骨干培养成党员。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医德医风建设作为党组织建设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党员在工作中亮身份、立标杆、树形象,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九十一条  党纪监督

(一)医院健全党委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障党的政策方针在医院实行。

(二)医院纪委是医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责任。

(三)医院设立党风监督员、特邀监督员和社会监督员,建立健全的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九十二条  内部监督

(一)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二)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医院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

(三)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及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以院周会、月度分析例会行政交班会等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保障医院决策和管理制度的高效落实,并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四)医院建立健全廉洁风险防控制度。

(五)医院建立医务人员诚信档案与医德考评制度。医务人员诚信记录与医德考核结果与其职称聘任、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挂钩。

第九十三条  政府监督

医院应保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配合相关巡查,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九十四条  社会监督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落实结果反馈,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十章  文化建设


第九十五条  医院始终将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放在医院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协和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的良好形象,弘扬正能量。

第九十六条  文化体系建设:总结提炼医院特色文化,结合时代要求,不断丰富文化内涵,形成以人民精神、办院理念、使命愿景为“干”,以病人导向文化、安全文化、廉政文化及科室亚文化为“枝”的完善的文化架构体系。

第九十七条 医院院徽是字母与图形的组合,其中包括宝鸡市人民医院的中文简体和英文翻译;红色的十字;白色的欢快人形;绿色的橄榄枝。医院院标为带有红色十字的图形,象征力量与保护,直观的表现出医院的行业属性,也寓意红十字精神在医院中深入每个员工的内心。红十字两侧的橄榄枝,代表和平与关怀,体现了医院健康、绿色的医疗环境和深厚的人文精神。红十字中心是欢快的人形,反映了医院“以人为本、医患和谐”的理念。

第九十八条  医院院歌《人民医院为人民》。

第九十九条  医院成立日是1947年9月1日。


第十一章  社会责任


第一百条  医院始终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在发展中坚持追求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积极履行以下社会责任:

(一)医院履行公共医疗服务责任。在加快自身发展同时,以社会效益为先导,积极参与公共医疗服务与危重抢救、重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抢救,重大活动医疗和健康保障等服务,为社会提供公平的医疗服务,关注公众健康。

(二)医院履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坚持人性化服务,不断加强服务创新,提高患者满意度。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知情权和选择自由权,维护患者人格和尊严,科学处置医患纠纷,加强“平安医院”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医院履行社会救助责任。认真落实政府全民医保制度、健康扶贫及社会医疗保险政策,与商业医疗健康保险机构合作,为患者提供更加方便、更多层次医疗健康保险服务。

(四)医院履行帮扶传道责任。发挥资源优势,通过对口支援、对外医疗援助和医联体建设等,从人才培养、制度建设、管理提升、双向转诊、远程会诊、资源共享等多个层面,帮扶基层医疗机构提升发展。

(五)医院履行医学发展和科研教学责任。积极参与和开展临床研究,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加强医学生实践教学和医药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发展培养更多复合型人才。    

(六) 医院履行共建责任。加强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落实社会责任,支持上级党委、政府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健康宝鸡建设。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医院应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职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二条  医院章程修改由章程修改领导小组提出意见,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党委会审核,提交职代会审议,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发布实施,并报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医院法人登记事项的,需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涉及重大事项或多项条款修改的,采用章程整体性修改方式;涉及某项条款修改的,采用在原章程后附加相关说明的方式。

第一百零三条  医院根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宝鸡市人民医院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