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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医院常见疾病基本目录及分级诊疗指南
发布时间:2017-09-16    来源:宝鸡市人民医院     点击量: 525

慢性肾脏病(慢性肾衰竭)
慢性肾脏病(CKD)是指肾脏结构或功能异常,包括肾小球滤过率(GFR)正常和不正常的病理、血液或尿液检查异常,或GFR<60ml/min 超过3个月。CKD 分为5期:1期GFR≥90ml/min,2期GFR60-89ml/min;3期GFR30-59ml/min;
4期GFR15-29ml/min;5期GFR<15ml/min。慢性肾衰竭是
CKD进展的结局,主要为CKD4-5期。随着疾病的进展,患者可出现多系统的临床症状,包括消化系统、心血管系统、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呼吸系统、内分泌系统、骨骼系统以及水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等。对于CKD5期患者,一般需要肾脏替代治疗,包括血液透析、腹膜透析和肾脏移植。
根据上述定义和分期,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经上级医院诊断明确的CKD1-3期患者的治疗和随访,延缓CKD进展,治疗并发症。有条件的医院可接受病情稳定的腹膜透析患者。
二级医院
CKD1-5期患者的诊治和评估,延缓CKD进展,治疗并发症。有条件的医院可进行透析前血管通路的准备或腹膜透析置管术。病情稳定的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和腹膜透析患者长期随访。在三级医院病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但患者及其家属因各种原因要求出院,仍需继续治疗的患者。
三级医院
快速进展或病因不明的各期CKD患者。合并有严重其他系统并发症的CKD患者:如心力衰竭、肺部感染、呼吸衰竭、严重感染、严重的神经系统病变、重度贫血、严重的甲状旁腺功能亢进、严重的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等。
二级医院透析血管通路建立困难的患者;出现严重或复杂的血管通路并发症的患者;出现严重或复杂的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并发症的患者;肾移植手术患者;其它二级医院处理有困难的情况。
医院所在地区的(省内随访)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和腹膜透析患者的长期跟踪和治疗。

普外科常见疾病分级诊疗指南

急性胰腺炎
一、适合在上级医院治疗或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
1.诊断怀疑急性胰腺炎,医院条件无法进一步确诊的病例;
2.诊断为急性胰腺炎,早期经积极内科保守治疗48小时,无明显好转的病例;
3.诊断为急性胰腺炎,伴局部或全身并发症(含呼吸、循环、肝、肾功能衰竭)的病例;
4.急腹症剖腹探查术中发现为急性胰腺炎,术后出现局部或全身并发症,经积极内科保守治疗,短期内无明显好转的病例;
5.急性胰腺炎术后恢复期,出现全身感染、出血、肠漏等并发症的病例;
6.急性胰腺炎术后胰漏,需手术治疗的病例。
二、适合在基层医院治疗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
1.轻症急性胰腺炎,经内科保守治疗病情稳定的恢复期病例;
2.急性胰腺炎术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甲状腺结节
一、三级医院门诊、住院指南
(一)门诊
各类甲状腺结节初诊、会诊及随访,甲状腺彩超、甲状腺功能、穿刺活检等检查。
(二)住院:具备手术指征的甲状腺结节
1.各类甲状腺恶性肿瘤;
2.结节性甲状腺肿伴压迫症状或胸骨后甲状腺肿;
3.桥本甲状腺炎伴压迫症状;
4.毒性结节性甲状腺肿;
5.经内科治疗及/或131I正规治疗失败的甲亢;
6.功能自主性腺瘤;
7.甲亢合并肿瘤;
8.甲状腺结节的不规范手术后的再次手术(残余甲状腺切除、颈淋巴结清扫、喉返神经修复等等)。
(三)下转标准
各类甲状腺手术后恢复期,或出现以下并发症需长期住院治疗者: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需较长时间静脉补钙;淋巴漏需较长时间引流;切口感染需较长时间换药。
(四)本级医院诊疗目标
1.明确甲状腺结节的性质;
2.对于需要手术治疗者进行规范手术治疗,并制定长期随访及后续治疗方案;
3.接受下级医院的转诊。
二、二级医院门诊、住院指南
(一)门诊
甲状腺结节的初诊及甲状腺手术后随访。
 (二)住院
较小的甲状腺良性结节限于侧叶切除以下范围者,不伴有压迫症状及手术高危因素者。
(三)上转标准
1.各种甲状腺手术若合并高龄、心肺等重要器官功能障碍者;
2.结节性质不能明确者;
3.甲状腺癌需行全甲状腺切除+颈淋巴结清扫(包括中央区淋巴结清扫)。
(四)本级医院诊疗目标
完成各种甲状腺结节的初筛,对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且限于一侧叶的良性结节可施行手术治疗;向上级医院转诊不属于本院诊治范围的患者。

乳腺癌
一、适合在三级医院治疗或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
1.乳腺癌及乳腺其他恶性肿瘤;
2.乳腺叶状肿瘤;
3.行乳房外形修复者;
4.反复复发的乳腺多发脓肿或脓肿切开术后伤口长期不愈形成瘘管患者;
5.影像学显示乳管内肿瘤诊断不明确的乳头溢液,尤其是单侧单孔溢液患者;
6.有严重心血管疾病、呼吸功能严重障碍、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的乳腺肿瘤手术者。
二、适合在二级及以下医院治疗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
1.急性乳腺炎及乳腺脓肿;
2.单纯性乳腺纤维腺瘤;
3.影像学明确的单纯性乳腺导管内肿瘤;
4.乳腺癌术后上肢功能锻炼患者;
5.乳腺术后创腔积液,需反复抽吸积液甚至引流者;
6.乳腺术后出现切口感染需换药者;
7.乳腺癌全身多处转移仅行姑息性治疗患者。


肝脏外科常见疾病
一、适合在三级医院治疗或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
1.各类原发性及转移性肝癌;
2.各类肝脏良性实性肿瘤:包括肝血管瘤、肝局灶性结节性增生(FNH)、肝腺瘤、肝包虫等;
3.各类术前诊断困难的肝脏实性占位病变;
4.各类有肝移植指征的终末期肝病;
5.各类门静脉高压症,脾大、脾亢;
6.手术难度较大的病理脾、脾脏肿瘤;
7.各类处理困难的肝脏手术、脾脏手术病例需转至三级医院。
8.各类腹膜后肿瘤。
二、适合在二级及以下医院治疗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
1.术前诊断明确,肝肿瘤直径≤5cm,位于左外叶,距第
一、二、三肝门较远者;
12.手术难度较小的病理脾、脾脏肿瘤
23.各类肝切除术后恢复期,无严重并发症(出血、胆漏、肝衰等);
34.各类脾切除术后恢复期,无严重并发症(出血、胰漏等);
45.各类门奇断流或分流术后恢复期,无严重并发症(出血、食管瘘等);
5.肝脏脓肿,病情稳定,无需手术治疗的病例。
手术难度较小的已经确诊的肝脏寄生虫性疾病。

胆道外科常见疾病
一、适合在三级医院治疗或符合上转条件的患者
1.各类胆道肿瘤;
2.复杂胆石症病例;
3.各类术前诊断困难的胆道占位病变;
4.各类处理困难的胆道手术病例;
5.由于诊疗设备条件无法在基层医院完成诊治的胆道疾病。
二、适合在二级及以下医院治疗或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
1.手术难度较小的胆石症、胆道感染病例;
2.各类胆道术后恢复期,无严重并发症(出血、胆漏、肝衰等)。


血管外科部分疾病
一、腹主动脉瘤
(一)适宜于三级医院诊治或上转至三级医院的患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诊断怀疑腹主动脉瘤,医院条件无法进一步确诊的病例;
2.诊断为腹主动脉瘤,有外科或腔内治疗指征的病例;
3.诊断为腹主动脉瘤,有先兆破裂表现的病例;
4.诊断为腹主动脉瘤,发生破裂,生命体征能够维持并可以短时间内上转的病例;
5.腹主动脉瘤外科治疗术后恢复期,出现吻合口破裂出血、移植物感染移植物血管内血栓形成等并发症的病例;
6.腹主动脉瘤腔内修复术后,出现支架移位、内漏、出血等并发症的病例。
(二)适宜于二级医院诊治或下转至二级及以下医院的患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腹主动脉瘤直径小于3cm,暂无外科及腔内治疗指征,需随访控制血压的病例;
2.未破裂腹主动脉瘤,经外科或腔内治疗后病情稳定的恢复期病例可转至二级医院;
3.破裂腹主动脉瘤术后并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可转至二级医院。
二、胸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一)适宜于三级医院诊治或上转至三级医院的患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诊断怀疑胸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医院条件无法进一步确诊的病例;
2.诊断为胸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有外科或腔内治疗指征的病例;
3.诊断为胸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发生破裂,生命体征能够维持并可以短时间内上转的病例;
4.胸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外科治疗术后恢复期,出现吻合口破裂出血、移植物感染移植物血管内血栓形成等并发症的病例;
5.胸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腔内修复术后,出现支架移位、内漏、出血、逆向撕裂、缺血等并发症的病例。
(二)适宜于二级医院诊治或下转至二级及以下医院的患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局灶性胸腹主动脉夹层,暂无外科及腔内治疗指征病例;
2.胸腹主动脉内膜溃疡,无需外科及腔内治疗,需随访及控制血压病例;
3.慢性胸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暂无外科及腔内治疗指征,需随访及控制血压病例;
4.胸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经外科或腔内治疗后病情稳定的恢复期病例;
5.胸腹主动脉夹层动脉瘤保守治疗后未手术治疗且病情稳定的恢复期患者。
三、颈动脉体瘤
(一)适宜于三级医院诊治或上转至三级医院的患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诊断怀疑颈动脉体瘤,医院条件无法进一步确诊的病例;
2.诊断为颈动脉体瘤,有手术指征的病例;
3.颈部包块手术探查后发现为颈动脉体瘤(ShamblinⅡ/Ⅲ型),医院无法继续手术、需要颈内动脉转流或重建的病例。
(二)适宜于二级医院诊治或下转至二级及以下医院的患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直径较小且无明显周围压迫的颈部良性包块病例;
2.颈动脉体瘤术后并稳定的恢复期病例;
3.颈动脉体瘤术后有神经系统并发症,需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四、累及大血管的腹膜后肿瘤
(一)适宜于三级医院诊治或上转至三级医院的患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诊断怀疑累及大血管的腹膜后肿瘤,医院条件无法进一步确诊的病例;
2.诊断为累及大血管的腹膜后肿瘤,有手术指征的病例;
3.剖腹探查后发现为累及大血管的腹膜后肿瘤,医院无法继续手术、需要血管重建的病例;
4.若患者术前合并较多心脑血管合并症患者需转三级医院治疗。
(二)适宜于二级医院诊治或下转至二级及以下医院的患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直径较小且未累及重要脏器及血管的腹膜后肿瘤;
2.腹膜后肿瘤术后并稳定的恢复期病例;
3.腹膜后肿瘤术后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五、肾动脉狭窄
(一)适宜于三级医院诊治或上转至三级医院的患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诊断肾动脉狭窄,医院条件无法进一步确诊的病例;
2.诊断为肾动脉狭窄,有手术指征的病例;
3.肾动脉狭窄经腔内治疗失败,需要行外科搭桥手术的病例。
(二)适宜于二级医院诊治或下转至二级及以下医院的患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轻度肾动脉狭窄暂不需腔内及外科手术,仅需随访及控制血压病例;
2.肾动脉狭窄搭桥术后并稳定的恢复期病例;
3.肾动脉狭窄搭桥术后,需继续内科治疗的病例。

胰腺肿瘤
一、适宜于三级医院诊治或上转至三级医院的患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诊断怀疑胰腺肿瘤,医院条件无法进一步确诊的病例;
2.诊断为胰腺癌,需要手术治疗的病例;
3.剖腹探查术中发现胰腺癌,手术有困难,术后生命体征平稳的病例。
二、适宜于二级医院诊治或下转至二级及以下医院的患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晚期胰腺癌,不能耐受手术、放疗、化疗的病例;
2.晚期胰腺癌伴梗阻性黄疸、行PTCD 或ERCP+ENBD
术后的病例;
3.胰腺手术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4.术后出现A级胰瘘(ISGPF标准),短期内不能拔除腹腔引流管的病例;
5.术后伤口感染,但无全身感染征象,需要长时间换药的病例;
6.术后出现其它并发症,但生命体征平稳,不需要特殊治疗的病例。

 

 

 

 

骨科常见疾病分级诊疗指南

股骨颈骨折
一、上转指南
经X线摄片确诊为Garden分型Ⅱ-Ⅳ级的股骨颈骨折病
人。需要手术治疗者,经过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往二级以上的医院,如需作人工关节置换,应转至三级医院治疗。
二、下转指南
经X线摄片确诊为Garden分型Ⅰ型,或年老体弱,全身合并疾病多,不能耐受手术或不愿手术,采取保守治疗的患者,经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其选择权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往基层医院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

骨盆骨折
一、上转指南
骨盆骨折,骨折有移位或骨折不稳定,或骨折波及关节面,需手术治疗者,在患者生命体征和血流动力学平稳的情况下,经过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往三级的医院。
二、下转指南
骨盆骨折,骨折无移位,仅需保守治疗或外固定者,或骨盆骨折经手术治疗,腹腔脏器损伤、血管损伤、神经损伤,尿道损伤等均已修复,生命体征平稳,内固定稳定可靠,伤口愈合好,经患者同意,将患者转往基层医院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

胫骨平台骨折
一、上转指南
经X线拍片发现粉碎性的胫骨平台骨折,关节面移位超过2-3mm,或者伴有半月板、交叉韧带损伤,需手术治疗者,经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其选择权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往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
二、下转指南
胫骨平台骨折,单纯的线性骨折,无移位,或经手术治疗,伤口愈合好,骨折固定可靠,需住院康复者,经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其选择权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往基层医院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

踝关节骨折
一、上转指南
踝关节损伤,经X线摄片发现踝关节有骨折,双踝或三踝骨折,踝关节不稳定,需要手术治疗者,经过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往二级以上的医院。
二、下转指南
踝关节损伤,经X线摄片等检查,发现无骨折或单纯的内踝或外踝骨折,无移位,仅需石膏固定,或术后伤口愈合良好,内固定可靠,需要进一步康复者,经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其选择权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往基层医院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

四肢长骨干骨折
一、上转指南
四肢创伤患者,经检查发现有四肢血管、神经损伤,重要韧带损伤,复杂的骨折,经过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往二级以上的医院。
二、下转指南
四肢创伤患者,经检查排除血管、神经损伤,重要韧带伤,系简单骨折,无需手术者,经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其选择权情况下,将患者转往基层医院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

股骨头缺血坏死
一、上转指南
股骨头坏死,经X线、CT及MRI确诊为股骨头坏死,ARCO分期Ⅱ期以上的病人,需要行手术治疗者,经过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往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如需行人工关节置换,将患者转往三级医疗机构。
二、下转指南
股骨头坏死,经检查确诊为股骨头坏死,ARCO分期0~Ⅰ期的病人,或经手术治疗病情稳定,伤口愈合好,或不愿行手术治疗的病人,经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其选择权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往基层医院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

膝关节骨关节炎
一、上转指南
膝关节骨关节炎,经诊断为中晚期,需作关节腔清理术,经过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往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需做人工膝关节置换术,经过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往三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下转指南
膝关节骨关节炎,经手术治疗病情稳定,伤口愈合好,或诊断为早期的病人,在征得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其选择权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往基层医院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

骨肿瘤
一、上转指南
骨肿瘤病人,除典型的良性肿瘤,因其诊断治疗均较困难,且致残率高,经过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往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不明确的骨肿瘤或恶性骨肿瘤需要行保肢手术或人工关节置换术的患者,经过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自主选择权的情况下,将患者转三级以上医院。
二、下转指南
骨肿瘤患者,经确诊为简单的骨良性肿瘤(如单个的骨软骨瘤),或晚期骨肿瘤患者,失去手术机会,需对症治疗,或临终关怀者,经患者同意,并充分尊重其选择权的情况下,将患者转往基层医院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

颈椎骨折(颈3-7)
一、上转指南
伴有不全瘫痪或者全瘫的病人需手术治疗,爆裂骨折、压缩骨折1/3以上、骨折脱位等需手术治疗。接诊医院行颅骨牵引术,伴有呼吸功能障碍必要时行气管切开术,同时做相应的检查处理及生命体征观察。基层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需手术治疗时应请上级医院会诊。需行颈椎前路或后路内固定手术者待病情稳定后,与患者及家属进行充分沟通,经其理解和同意,将患者转至三级医院或者经批准能开展脊柱四级手术的二甲医院实施。
二、下转指南
1.上述指征不需要手术者,年老体弱、全身合并疾病多、
不能耐受手术或不愿手术的患者。
2.已经手术病情平稳患者。经与患者及家属进行充分沟通,经其理解和同意,可以将患者转往基层医院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

胸腰椎脊柱骨折
一、上转指南
确诊为胸腰椎骨折的病人,接诊医院做相应的检查处理及生命体征观察,搬动和护理时特别注意轴线翻身。伴有不全瘫痪或者全瘫的病人需手术治疗,爆裂骨折、压缩骨折1/3以上、骨折脱位等需行胸腰椎段脊柱前路或后路内固定手术的患者,与患者及家属进行充分沟通,经其理解和同意,填写<陕西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同意书>并签字,医疗机构将患者转三级医院或者经省卫生计生委批准的能开展脊柱四级手术的二甲医院实施,同时转诊医疗机构向接诊医疗机构提供前期治疗详情。
二、下转指南
1.上述指征不需要手术者,年老体弱、全身合并疾病多、
不能耐受手术或不愿手术的患者。
2.已经手术病情平稳患者。经与患者及家属进行充分沟通,经其理解和同意,填写<陕西省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同意书>并签字,上级医院可以将患者转往基层医院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在下转患者时,上级医院应将患者诊断、治疗、预后评估、辅助检查及后续治疗、康复指导方案提供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脊柱结核
一、上转指南
确诊为脊柱结核的病人,接诊医院及时做肝肾功能、血沉等检查,并按“早期、联合、足量、规律、全程”原则抗痨治疗,抗痨按标准化疗方案(WHO)用药: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链霉素。脊髓受压伴神经功能障碍(不全瘫痪或者全瘫),有明显椎体间破坏、死骨、死腔、脓肿等造成脊柱不稳,脊柱明显或进行性后凸畸形(>30°),需行脊柱结核病灶清除、植骨、前后路内固定的患者,抗痨2-4周后,与患者及家属进行充分沟通,经其理解和同意,医疗机构将患者转致三级医院或者经批准能开展脊柱四级手术的二甲医院实施。
二、下转指南
1.非以上手术指征,年老体弱、全身合并疾病多不能耐受手术或不愿手术的患者;
2.已经手术病情平稳患者。经与患者及家属进行充分沟通,经其理解和同意,上级医院可以将患者转往基层医院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在下转患者时,上级医院应将后续检查治疗(定期复查肝肾功,必要时调整抗痨药等)、康复指导方案提供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3.上级医院确诊胸腰椎结核后,按下转原则转下级医院抗痨2-4周,再按上转原则转入上级医院手术。

腰椎间盘突出症
一、上转指南
确诊为腰椎间盘突出症的病人出现以下情况:
1.正规非手术治疗3月以上,症状重,反复发作,影响工作与生活者;
2.突发根性痛(下肢放射痛),不能缓解者;
3.神经根功能丧失(肌萎缩、肌无力、踝瘫等)或马尾功能障碍(大小便障碍)者;
4.伴椎管狭窄出现间歇性跛行、腰椎滑脱不稳者;需行椎间盘摘除手术者,与患者及家属进行充分沟通,经其理解和同意,医疗机构将患者转二级以上医院实施;手术需要固定并椎间融合应转至三级医院或者经批准能开展脊柱四级手术的二甲医院实施。
二、下转指南
1.非上述手术指征不需要手术者,年老体弱、全身合并疾病多、不能耐受手术或不愿手术的患者;
2.已经手术病情平稳患者。经与患者及家属进行充分沟通,经其理解和同意,上级医院可以将患者转往基层医院卫生机构治疗或管理。在下转患者时,上级医院应将患者诊断、治疗、预后评估、辅助检查及后续治疗、康复指导方案提供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妇科常见疾病分级诊疗指南

宫颈疾病
1.宫颈上皮内瘤(Cervical Intraepithelial Neoplasia,CIN):
包括宫颈不典型增生和原位癌,为宫颈浸润癌的癌前病变。CIN分为3级,CINⅠ级指轻度不典型增生,CIN Ⅱ级指中度不典型增生,CIN Ⅲ级指重度不典型增生及原位癌;
2.宫颈浸润癌: (1)I期:ⅠA1期镜下诊断的浸润性宫颈癌,肿瘤浸润深度<3mm,宽度小于7mm;ⅠA2期浸润深度3-5mm,宽度小于7mm;ⅠB期肿瘤肉眼可见,或镜下诊断时
肿瘤范围超过ⅠA2。(2)II期:肿瘤超过宫颈,但未侵犯骨盆壁或阴道下1/3。(3)Ⅲ期:肿瘤达到骨盆壁或/和阴道下1/3,或引起肾积水或肾脏无功能。(4)IV 期:肿瘤侵犯膀胱或直肠粘膜,和/或超出真骨盆范围以及发生远处转移。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常规妇科检查及宫颈碘试验或醋酸试验有异常,疑有宫颈恶变者转二级医院处理。
二级医院
接收转诊患者行宫颈TCT、HPV 检测,有阴道镜检查指征者行阴道镜检查,必要时镜下宫颈活检:(1)若为CINI-II,按照《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中华医学会编著,人民卫生出版社)处理。(2)若为CINIII或ⅠA1期宫颈浸润癌,根据«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的治疗方案处理,有条件的医院可予治疗,无条件者转三级医院治疗。(3)若为ⅠA2期及以上的宫颈浸润癌转三级医院治疗。
三级医院
医院应具备外、内科综合实力。有宫颈癌手术治疗经验,经妇科肿瘤医师培训基地培训过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可接收宫颈癌根治术患者。完成治疗后,可转二级医院随诊。

子宫内膜癌
子宫内膜不典型增生:指子宫内膜腺体增生并有细胞不典型,表现为在单纯型或复杂型增生的基础上,腺上皮细胞增生,层次增多,细胞极性紊乱,体积增大,核浆比例增加、核深染,见核分裂像。不典型增生可分为轻、中、重三度,重度不典型增生约1/3可发展为子宫内膜癌。
子宫内膜癌:是发生于子宫内膜的一组上皮性恶性肿瘤,好发于围绝经期和绝经后女性,可分为雌激素依赖型(I型)和非雌激素依赖型(II型)。雌激素依赖型子宫内膜癌绝大部分为子宫内膜样癌;非雌激素依赖型子宫内膜癌包括浆液性乳头状腺癌、透明细胞癌等。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围绝经期妇女不规则阴道出血、绝经后妇女阴道出血、阴道排液者,或B超检查疑子宫内膜病变或宫腔占位者须转二级医院处理。
二级医院
患者行妇科检查、B 超、分段诊刮。分段诊刮病检结果:
(1)若为子宫内膜息肉、子宫内膜单纯性或复杂性增生等良性病变,按照«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处理。(2)若为子宫内膜不典型增生或子宫内膜癌,转三级医院治疗。子宫内膜轻度不典型增生可以在二级医院处理。
三级医院
医院应具备外、内科综合实力。有内膜癌手术治疗经验,经妇科肿瘤医师培训基地培训过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可接收内膜癌根治术患者。完成治疗后,可转二级医院随诊。

卵巢恶性肿瘤
卵巢恶性肿瘤包括:①上皮性癌:分为浆液性、粘液性;②恶性生殖细胞肿瘤,如:内胚窦瘤、未成熟畸胎瘤、成熟畸胎瘤恶性变及无性细胞瘤等;③性索间质细胞肿瘤,如:颗粒细胞瘤、卵泡膜细胞瘤,睾丸母细胞瘤;④转移性肿瘤:最常见为来自胃肠道的转移癌,镜下可见印戒细胞,即库肯勃氏瘤。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根据病史、妇科检查、B超,发现患者卵巢包块,转二级医院处理。
二级医院
患者行妇科检查、B超及肿瘤标记物检测: (1)若囊肿<5cm,妇科检查囊肿光滑活动,B超提示囊壁薄、无回声,肿瘤标记物正常,无症状者可3月后复查。(2)肿瘤标记物正常的患者:盆腔肿块<5cm、观察3月持续存在,或肿块≥5cm,应行开腹或腹腔镜探查术。(3)肿瘤标记物升高及盆腔包块固定,高度疑为卵巢恶性肿瘤者,转诊至三级医院。
三级医院
医院应具备外、内科综合实力。有卵巢癌手术治疗经验,经妇科肿瘤医师培训基地培训过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可接收卵巢癌患者。手术后,需进行化疗者,原则上在三级医院进行相应处理,也可转具有化疗条件的下级医院。

子宫肌瘤
子宫肌瘤:按肌瘤所在部位分宫体肌瘤和宫颈肌瘤,根据肌瘤与子宫肌壁的关系分为肌壁间肌瘤、浆膜下肌瘤和粘膜下肌瘤,多个或多种类型的肌瘤可发生于同一子宫,称为多发子宫肌瘤。
子宫粘膜下肌瘤分型:①0型:有蒂黏膜下肌瘤,未向肌层扩展;②Ⅰ型:无蒂,向肌层扩展<50%;③Ⅱ型:无蒂,向肌层扩展>50%。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根据病史、妇科检查、B超结果:(1)若患者子宫小于孕2月(7.0∗6.0∗5.5cm),无明显症状,可每3-6个月随访一次。(2)需手术治疗的子宫肌瘤患者,转二级医院。
二级医院
诊断为子宫肌瘤,若为下列情况,转诊至三级医院:①单个宫体肌瘤≥8cm;②宫颈肌瘤、阔韧带肌瘤及II型子宫粘膜下肌瘤;③多发性或巨大子宫肌瘤,子宫大于孕4月;④拟行宫腔镜下粘膜下肌瘤切除者;⑤妊娠合并子宫肌瘤者;⑥子宫肌瘤拟有恶性变者。
三级医院
接收二级医院转诊的子宫肌瘤患者,按照«临床诊疗指南-妇产科学分册»予以相应处理。完成治疗后,可转下级医院随诊。

闭经
闭经是妇产科临床常见症状,诊治的关键是明确闭经原因,针对病因进行治疗。闭经与下丘脑-垂体-卵巢-子宫四个重要环节有密切关系。根据部位不同分为子宫性闭经,卵巢性闭经,垂体性闭经和下丘脑性闭经。闭经原因分为生理性与病理性。青春期前、妊娠期、哺乳期及绝经后不来月经属于生理现象。病理性闭经则原因复杂,常分为原发性与继发性两大类。
原发闭经:指女孩年龄超过16岁,第二性征已发育,月经未来潮,或年龄超过14岁,尚无第二性征发育者。原发闭经多由遗传学原因或先天性发育缺陷引起,根据第二性征的发育情况分为第二性征存在和第二性征缺乏两类。如性发育异常、卵巢发育不全,生殖道发育异常等。
继发闭经:指妇女曾已有规律月经来潮,因某种病理性原因而再出现停经6个月或按自身原有月经周期计算停止3个周期以上者。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通过问诊、查体、妊娠试验等排除生理性闭经(青春期前、妊娠、哺乳期,自然绝经)。当为病理性闭经时,通过问诊了解为原发性闭经还是继发性闭经。如果考虑为原发性闭经转二级或者三级医院诊治。如果为继发性闭经可给予孕激素试验。孕激素试验阳性(用孕激素后有撤退性出血)诊断为Ⅰ度闭经,可给予孕激素后半周期疗法。孕激素试验阴性者转二级医院。
二级医院
对于一级医院转诊的原发性闭经者通过病史、查体、辅助检查了解是否为处女膜闭锁。如果为处女膜闭锁行处女膜切开成形术,如果不是处女膜闭锁转三级医院。继发性闭经的患者进行雌孕激素序贯试验,如为阴性(停药后无撤退性出血),应重复一次试验,仍为阴性考虑为子宫性闭经。根据病史考虑需要进宫腔镜检查者转三级医院,不需要者可行宫腔粘连分解术,必要时安环,术后辅以雌孕激素治疗。雌孕激素序贯试验,如为阳性(停药后有撤退性出血)考虑非子宫性闭经,需要进一步检查。如无条件进行以下检查及相关功能实验:性激素检查(E、P、FSH、LH、T、PRL)、甲状腺功能相关激素检测、肾上腺激素及相关检查、染色体检查、脑CT、宫腔镜检查、垂体兴奋试验等转三级医院。
三级医院
处理由二级医院转诊来的其他继发性闭经患者。应当有病理检测条件、诊断和治疗性分化异常、有经验的妇科内分泌专科医师(副高医师以上)。具备进行准确相应检查。治疗困难的闭经应在三级医院进行。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确定后,可转下级医院治疗。

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
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是指非全身性或生殖系统局部的各种器质性病变所引起的异常子宫出血,可表现为出血量过多、出血持续时间过长和(或)间隔时间过短。
分类:按发病机制可分为无排卵性及有排卵性两类。前者多见于青春期及更年期妇女,占70%-80%;后者多见于育龄期妇女,占20%-30%。药物治疗效果差,贫血严重,病人一般情况差,或反复出血治疗效果差,称为难治性功血。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了解患者既往有无异常阴道流血。如既往有异常阴道流血者转二级医院,如既往没有异常阴道流血,仅本次异常阴道流血,考虑为排卵性功血,且出血不多,血色素在100g/L以上者可给予一般止血治疗。如考虑为无排卵性功血,或者虽然考虑为排卵性功血,但血色素在100g/L以下者均应转入二级医院治疗。如没有相应的检查设备排除其他引起异常子宫出血的疾病时要转入二级医院。可进行一般止血治疗。
无条件进行凝血功能检测、性激素测定、输血者转二级医院。
生育期或更年期患者需诊断性刮宫术。青春期功血患者出血量多、重度失血性休克需用激素止血、输血者转二级医院。
难治性功血、需行宫腔镜检查或无病理检测条件,直接转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对于一级医院转诊而来的所有患者首先再次进行相关病史,查体,辅助检查明确功血的诊断。可进行一般止血治疗,及简单的激素止血治疗。必要时输血或者行诊刮明确诊断。如果严重贫血,无输血条件、需行宫腔镜检查或无病理检测条件,转三级医院。难治性功血、严重贫血者、需行内膜病理检查或需行宫腔镜检查和手术者转三级医院处理。
三级医院
应有对各种功血(包括难治性功血)有治疗经验的副主任以上的医师。应有输血,子宫内膜活检或者宫腔镜检查和手术等必要条件。应具有必要时请内科相关科室会诊的条件。诊断明确、治疗方案确定后,可转下级医院治疗。

产科常见疾病分级诊疗指南

妊娠合并心脏病
妊娠合并心脏病主要包括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性心脏病、围产期心肌病及心肌炎。
根据心功能分级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有心脏疾病,心功能I-II级的孕妇应及时转到二级医院进行产前保健。
二级医院
心功能III-IV级,房颤,先心紫绀型应转诊至三级医院。
三级医院
具有综合抢救能力的三级医院。

妊娠期肝病
妊娠期肝病主要包括妊娠合并肝炎、妊娠期急性脂肪肝、妊娠期肝内胆汁瘀积症等。
根据病情严重程度按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有肝脏疾病,谷丙转氨酶偏高,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小三阳”,“大三阳”或PCR 阳性应登记入册并转二级医院门诊作出治疗复查意见。谷丙转氨酶大于200U,应考虑急性肝炎可能,及时转送二级医院报检单位或传染科医院诊治、住院、监护,做好结局追踪。
二级医院
急性肝炎、慢性肝炎活动期、重症肝炎、肝内胆汁瘀积症、脂肪肝应转诊至三级医院。
三级医院
具有综合抢救能力的三级医院。

妊娠期糖尿病
妊娠合并糖尿病包括两类:
1􀆰原有糖尿病基础上合并妊娠的糖尿病合并妊娠;
2􀆰妊娠前糖代谢正常,妊娠期才出现糖尿病的妊娠期糖尿病。
按照以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有糖尿病不需要用药者应向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转诊;但可在一级医院进行围保治疗,住院分娩时应转到二级机构。
二级医院
有糖尿病需要用药者应向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转诊;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应转诊至三级医院。
三级医院

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异常
包括妊娠合并甲状腺功能亢进和甲状腺功能减退。
按照以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有甲状腺功能异常不需要用药者应向二级医疗、保健机构转诊;但可在一级医院进行围保治疗,住院分娩时应转到二级机构。
二级医院
有甲状腺功能异常需要用药者应向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转诊;甲亢危象应转诊至三级医院。
三级医院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分类
1.妊娠期高血压:妊娠期首次出现BP≥140/90mmHg,并于产后12周恢复正常;尿蛋白(-);少数患者可伴有上腹部不适或血小板减少。产后方可确诊;
2.子痫前期:轻度:妊娠20周以后出现BP≥140/90mmHg;尿蛋白≥0.3g/24h或随机尿蛋白(+);可伴有上腹不适、头痛等症状。重度:BP≥160/110mmHg;尿蛋白>
2.0g/24h或随机尿蛋白≥(++);血清肌酐>106μmol/L,血小板<100×109/L;血LDH 升高;血清ALT或AST升高;持
续性头痛或其他脑神经或视觉障碍;持续性上腹不适;
3.子痫:子痫前期孕妇抽搐不能用其他原因解释;
4.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妊娠前或妊娠20周前舒张压≥90mmHg(除外滋养细胞疾病),妊娠期无明显加重;或妊娠20周后首次诊断高血压并持续到产后12周后;
5.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高血压孕妇妊娠20周以前无尿蛋白,若出现尿蛋白≥0.3g/24h;高血压孕妇妊娠20周后突然尿蛋白增加或血压进一步升高或血小板<100×109/L。
根据上述分类,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发现孕妇血压升高,间隔半小时复测仍高者应转至二级医院。
二级医院
可处理妊娠期高血压、轻度子痫前期病人及重度子痫前期病人未合并其他脏器损害者;若妊娠合并慢性高血压患者,血压≥160/110mmHg应转至三级医院。
三级医院
重度子痫前期、慢性高血压并发子痫前期患者应在三级医院处理。产后,可转二级医院随诊。

早产
早产指妊娠满28周不足37周(196-258日)间分娩者。此
时娩出的新生儿成为早产儿,体重为1000-2499g。为便于分级处理,将早产按孕周分为<32周,32-34周,≥34周三类。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孕期检查,诊断34周以后的早产,胎膜早破孕妇应转到二甲以上有新生儿科的医院分娩。
二级医院
发现32-34周在有新生儿科的二级或以上医院。
三级医院
<32周在有新生儿科的三级医院。

前置胎盘
妊娠28周后,胎盘附着于子宫下段,甚至胎盘下缘达到或覆盖宫颈内口,其位置低于胎先露部,称为前置胎盘。为便于分级处理,将前置胎盘按照有无合并症、并发症分为三类:
1.单纯型:无瘢痕子宫、无其它高危因素、超声提示无植入;
2.重症型:高龄、瘢痕子宫、有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
3.凶险型:胎盘位于子宫下段瘢痕上或超声提示胎盘植入。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孕期发现前置胎盘孕妇,应转到二级医院进行产前保健。
二级医院
单纯型在有血源或获取血源方便及新生儿科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处理。单纯性或重症型但胎盘系边缘性或部分性前置胎盘,在有血源或获取血源方便及新生儿科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处理。
三级医院
重症型、凶险型在有大量血源、新生儿科及综合抢救能力的三级医院处理。

双胎妊娠
一次妊娠宫腔内同时有两个胎儿时称为双胎妊娠。分为:
1.普通双胎;
2.高危双胎:高龄、瘢痕子宫、有妊娠合并症及并发症、流产≥3次;
3.复杂性双胎:单绒毛膜双胎、双绒毛膜双胎一胎死亡、双胎输血综合症(TTTS)、选择性胎儿宫内发育迟缓(SIUGR)、TRAP(双胎反向动脉灌注序列征)等。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一级医院在早孕期B超发现为双胎妊娠应转诊至二级医院进行围产期保健。
二级医院
普通双胎在二甲医院处理。发现为单绒毛膜双胎妊娠或双绒毛膜双胎妊娠合并有母体合并症、并发症或双绒毛膜双胎妊娠合并一胎畸形、一胎生长受限、双胎儿羊水量不一致、双胎儿脐血流有异常情况,应转诊至三级医院。
三级医院
高危双胎在三级医院处理。复杂性双胎在有胎儿医学中心的三甲医院处理。


儿科常见疾病分级诊疗指南

社区获得性肺炎
社区获得性肺炎(Community Acquired Pneumonia, CAP)是指原本健康的儿童在医院外获得的感染性肺炎。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轻度CAP,患儿精神反应好,无明显呼吸困难、低热3天以内、胸片仅提示斑片状阴影患儿,可以在一级医院治疗。治疗48h无效,持续高热3天以上、胸片出现单叶病灶融合病变患儿及短期内病变进展患儿必须及时转二级医治疗。
二级医院
接受及诊治一级医院转诊患儿,如果出现持续高热病史达到7天或明显呼吸困难表现,以及胸片等影像学证实双侧或多叶受累或肺实变并肺不张、胸腔积液或病情迅速恶化,患儿出现休克、意识障碍、呼吸窘迫或衰竭征象者需转三级医院治疗。有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支气管肺发育不良、先天性呼吸道畸形、重度贫血、重度营养不良等基础疾病者需在二级及以上医院治疗。
三级医院
三级医院根据《儿童社区获得性肺炎管理指南》对患儿进行诊治。需具备内外科综合实力,有经验丰富的小儿呼吸专科、完善的实验室及影像学检查条件,具备纤支镜等特殊检查治疗手段,有呼吸机等重症抢救设备。病情缓解可转二级医院治疗。

支气管哮喘
支气管哮喘是由多种细胞,包括炎性细胞、气道结构细胞和细胞组分参与的气道慢性炎症性疾病。这种慢性炎症导致易感个体气道高反应性,当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刺激因素时,发生广泛多变的可逆性气流受限,从而引起反复发作的喘息、咳嗽、气促、胸闷等症状,常在夜间和(或)清晨发作或加剧,多数患儿可经治疗或自行缓解。
哮喘可分为三期:急性发作期、慢性持续期和临床缓解期。哮喘急性发作常表现为进行性加重的过程,以呼气流量降低为其特征,常因接触变应原、刺激物或呼吸道感染诱发。其起病缓急和病情轻重不一,可在数小时或数天内出现,偶尔可在数分钟内即危及生命,故应对病情作出正确评估,以便给予及时有效的紧急治疗。
哮喘急性发作期病情严重程度分级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轻度哮喘发作,在一级医院进行治疗。一级医院如有对儿童哮喘诊疗随访有经验的医生,可对经三级医院确诊的哮喘患儿进行临床缓解期的随访。患儿出现中度以上哮喘发作,以及经系统治疗仍反复发作喘息的患儿需转二级医院治疗。对怀疑哮喘尚未确诊的患儿需转二级以上医院确诊。
二级医院
接受一级医院转诊患儿,对中度哮喘发作患儿进行诊治。对经3天喘息治疗控制无效者和重度、危重度哮喘发作者,以及经本级别医院系统治疗仍反复发作喘息的患儿需转三级医院治疗。
三级医院
接受二级医院转诊病人,按照《儿童支气管哮喘诊断与防治指南》对患儿进行诊治,并对下级医院转诊的未确定诊断的哮喘患儿进行确诊和哮喘治疗方案的制定。三级医院需具备有小儿哮喘诊治经验的呼吸专科,有肺功能、过敏原检查条件、脱敏治疗条件,及危重症哮喘发作抢救条件。患儿病情缓解,可转下级医院治疗。

腹泻病
腹泻病定义:小儿每日大便超过三次,伴有性状的改变,尤以粪便的性状改变为主要诊断依据。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小儿诊断为腹泻病,但没有明显的感染中毒症状,体温<38.5℃,不伴有脱水及电解质紊乱,尿量正常,进食正常,可在一级医院就诊。如治疗三天以上症状无明显改善,或体温>38.5℃,大便性状以水分为主,伴有尿量减少,精神差,或出现大便带血,则应转二级医院诊治。
二级医院
小儿腹泻病在二级医院治疗超过三天无好转或诊断腹泻病伴有重度脱水、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失衡,体温>39℃,精神反应差,合并有脑炎、心肌炎、肾功能改变应及时转三级医院诊治。
三级医院
小儿腹泻病合并重度脱水、电解质紊乱及酸碱失衡,或合并有心、脑、肾等脏器功能损害;年龄小于三个月的婴儿如出现严重呕吐影响生长发育、大便反复带粘液脓血、哭吵及严重腹胀的患儿。

急性肾小球肾炎
急性链球菌感染后肾小球肾炎(急性肾炎)是一组急性起病,临床上具有血尿、水肿、高血压、少尿表现的疾病。由多种病因引起;因多数发生于急性溶血性链球菌感染后,故又称链球菌感染后肾炎。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发现患儿有水肿、血尿、高血压等表现,应及时转二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二级医院
急性肾小球肾炎患儿出现有循环充血状态、高血压脑病、急性肾功能衰竭等并发症应及时转三级医院诊治。如缺乏确诊急性肾炎的实验室条件,应转三级医院治疗。
三级医院
急性肾炎少尿或无尿>48小时或合并循环充血、高血压脑病、急性肾功能衰竭等并发症。

肾病综合征
肾病综合征是由于肾小球滤过膜对血浆蛋白的通透性增高、大量血浆蛋白自尿中丢失而导致一系列病理生理改变的一种临床综合征。以大量蛋白尿、低蛋白血症、高脂血症和水肿为其主要临床特点。分原发性、继发性和先天性三种类类型。其中原发性肾病占儿童肾病综合征总数的90%,依临床表现分为单纯型和肾炎型。
一级医院
尿检发现患儿有蛋白尿应及时转二级医院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
二级医院
初次诊断肾病综合征患儿,若能除外继发因素,确诊为原发性单纯型肾病者可行正规足量泼尼松治疗;但若4周尿蛋白未转阴应及时转三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如肾炎型肾病综合征,医院不能做自身抗体、补体及尿红细胞形态等检查时,建议转三级医院治疗;由于单纯型和肾炎型肾病综合征鉴别困难,建议转三级医院治疗;肾炎型建议转三级医院就诊。
三级医院
原发性肾病激素依赖、激素耐药、频复发的患儿进行进一步诊治,必要时行肾活检病理检查。

泌尿系感染
泌尿系感染是由病源微生物直接侵入下尿道(尿道、膀胱)与上尿道(肾盂、肾实质)而引起炎症的总称。儿童泌尿道感染临床上难以定位,且常伴有尿道畸形、结石、及膀胱输尿管返流。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所有疑似泌尿系感染患儿应转二级医院行中段尿培养明确诊断。
二级医院
儿童尿路感染难以定位,如果能完全区别下尿路感染和肾盂肾炎则可在二级医院治疗,否则建议转三级医院就诊;伴有发热的尿路感染应转三级医院就诊;2岁以下儿童初患泌尿系感染,复发性尿路感染、急性肾盂肾炎、复杂性尿路感染均应尽早转三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三级医院
急性肾盂肾炎、复杂性尿路感染、慢性尿路感染应转至具备B超、静脉肾盂造影、排泄性膀胱尿路造影、核素肾静态扫描等条件的三级医院进一步诊治。
除以上疾病外,对于IgA 肾病、遗传性肾炎、各种继发性肾小球疾病、肾小管疾病、孤立性血尿、孤立性蛋白尿、血尿伴随蛋白尿、急、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因需一些特殊诊疗设备及技术,故患儿应转至三级医院诊治。

过敏性紫癜
过敏性紫癜又称Henoch-Schonlein综合征,是以小血管炎为主要病变的系统性血管炎。临床特点为血小板不减少性紫癜,常伴关节肿痛、腹痛、便血、血尿和蛋白尿。
过敏性紫癜根据临床特点分五型:
1.过敏性紫癜(皮肤型):仅皮肤出现紫癜疹,无其它症状。
2.过敏性紫癜(关节型):除皮肤紫癜外,合并有膝、踝、肘、腕等大关节肿痛,活动受限。
3.过敏性紫癜(胃肠型):除皮肤紫癜外,合并有阵发性腹痛,常伴呕吐、黑便或血便。
4.过敏性紫癜(肾型):除皮肤紫癜外,合并有肾脏受损的临床表现。如血尿、蛋白尿和管型尿,可伴血压增高及水肿。
5.过敏性紫癜(其它型):除皮肤紫癜外,合并有其它症状,如颅内出血、睾丸出血、心肌炎、心包炎、喉头水肿、哮喘、肺出血等。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过敏性紫癜(皮肤型)可在一级医院观察及诊疗。如出现其它合并症状应转诊二级医院。
二级医院
过敏性紫癜(关节型)及过敏性紫癜(胃肠型)症状轻者可在二级医院诊治,症状重者(如腹痛难以控制,消化道出血等)应转诊三级医院。
三级医院
除单纯皮肤型外,合并其它系统损害者,或反复发作的过敏性紫癜。

心肌炎
心肌炎是由各种感染或其它原因引起的心肌间质炎症细胞浸润和邻近的心肌细胞坏死,导致心功能障碍和其它系统损害的疾病。心肌炎的临床表现轻重悬殊很大,轻者可以无症状,极重者可以出现心源性休克或急性充血性心力衰竭,于数小时或数日内死亡。
根据上述特点,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临床诊断明确,生命体征平稳的患儿;
二级医院
经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或诊断明确,仅需常规护心治疗及随访,不需特殊治疗。
三级医院
1.出现心功能不全,心源性休克或心脑综合征;
2.超声或x线示心脏扩大、或心包积液;
3.心电图明显异常,如窦房传导阻滞,房室传导阻滞,完全右或左束支阻滞,成联律、多形、多源成对或并行性早搏、非房室结及房室折返引起的异位性心动过速、低电压及异常Q波;
4.伴有多脏器功能损害;
5.治疗效果欠佳、或加重;
6.诊断不明确的疑难病例。

心律失常
正常心脏激动起源于窦房结,通过心脏传导系统,按一定的频率、顺序及速度播散,使心脏进行收缩和舒张活动,我们称之为窦性心律;如果心脏激动的形成、频率或传导不正常,均可导致心律失常发生。同一性质的心律失常可由不同病因引起,对血液动力学的影响因患儿具体情况而不同。
根据上述特点,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临床诊断明确,生命体征平稳,暂时无需特殊药物或其他治疗的患儿。
二级医院
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或诊断明确,仅需常规护心治疗及随访,不需特殊治疗的患儿。
三级医院
1.诊断不明确的疑难病例;
2.心电图明显异常,如窦房传导阻滞,房室传导阻滞,完全右或左束支阻滞,成联律、多形、多源成对或并行性早搏,室上性心动过速,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心房颤动,心室扑动,心室颤动,低电压及异常Q波等恶性心律失常;
3.超声或x线示心脏扩大、或心包积液;
4.出现心功能不全,心源性休克或心脑综合征;
5.伴有多脏器功能损害;
6.治疗效果欠佳或加重。

先天性心脏病
先天性心脏病是胎儿时期心脏及大血管发育异常而致的先天畸形,是小儿最常见的先天性疾患,其发病率在活产婴儿中比例大约为6-10%。目前绝大多数先天性心脏病可以通过治疗获得痊愈,早期准确诊断和正确处理是挽救先天性心脏病患儿的关键。
根据上述特点,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临床诊断明确,生命体征平稳,暂时无需特殊药物或其他治疗的患儿。
二级医院
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心功能良好,进入康复期;或诊断明确,仅合并一般感染,不需特殊专科治疗。
三级医院
1.需要介入治疗的病人;
2.复杂先心病或伴有重度肺动脉高压的左向右分流先心病,外科手术前需要行介入诊断了解心血管畸形或血流动力学参数;复杂先心病,外科手术前、后需要介入治疗扩张血管或瓣膜、安放血管支架、堵闭侧枝等;
3.介入或外科手术治疗后并发症,如残余漏、严重传导阻滞等;
4.伴有心功能不全,心源性休克或心脑综合征;
5.合并心包积液、或心律失常;
6.有严重并发症,如:重症肺炎、感染性心内膜炎、重度肺动脉高压、脑栓塞或脑脓肿、咯血、严重或频繁缺氧发作等;
7.治疗效果欠佳、或加重;
8.诊断不明确的疑难病例。

热性惊厥
热性惊厥(Febrile Seizures,FS)是指6岁以内儿童(不包括新生儿)在非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所致发热而诱发出现的惊厥。过去国内曾将本病称为高热惊厥。热性惊厥的发病率为5%-6%,首次发作最多见于6个月至3岁儿童,本病的发病原因尚无定论,遗传因素是惊厥的倾向,发热是惊厥的条件,感染是引起发热的原因,和年龄有关发育阶段是机体发病的内在基础。
FS可分为两型:
1.简单型:发作形式呈全身性,持续时间不超过15分钟,一次热病过程中仅发作一次,发作前后神经系统无异常;
2.复杂型:发作形式呈限局性,持续时间15分钟以上,一次热病过程中惊厥发作2次或2次以上,发作前可有神经系统异常。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已确诊为热性惊厥的患儿,再次因非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所致发热而诱发出现的惊厥,可在一级医院处理。
二级医院
首次因发热伴有惊厥,精神状况好,且能进行常规脑电图、脑脊液及头颅MRI等检查,可在二级医院处理。
三级医院
因发热伴有惊厥的患儿精神状况差,难以控制的抽搐,且不能进行常规脑电图、脑脊液及头颅MRI等检查,复杂型热性惊厥及频繁热性惊厥患者,应转诊至三甲医院。

化脓性脑膜炎
由细菌引起的脑膜炎称化脓性脑膜(purulent meningitis)
(简称“化脑”)。常见致病菌随年龄而异,新生儿期主要为大肠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婴幼儿期为肺链球菌及流感杆菌,年长儿为肺炎链球菌及金黄色葡萄球菌。近年来,随着以抗生素为主的综合治疗措施的应用,化脑的预后已大为改观,但仍有较高的死亡率及神经系统后遗症。
根据上述定义,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新生儿表现为面色差、精神萎糜、拒食,两眼凝视,或发生惊厥;2个月-2岁婴儿表现发热、呕吐、嗜睡、惊厥,囟门未闭者出现囟门饱满;2岁以上儿童有发热、头痛、呕吐,继而出现嗜睡、惊厥可转二级医院处理。
二级医院
1.化脓性脑膜炎治疗过程中出现病情加重或反复:逐渐加重意识障碍,难以控制的抽搐等;2.治疗效果不佳或并发症的出现如:硬膜下积液,脑积水,脑室管膜炎等可转三级医院处理。3.无行头颅MRI检查条件和脑脊液穿刺检查能力建议转三级医院治疗;4.需进行脑脊液、血液培养+药敏试验时建议转三级医院治疗。
三级医院
接收二级医院转诊的化脓性脑膜炎患儿,按照《临床诊疗指南-儿科分册》予以相应处理。


常见精神疾病分级诊疗指南

脑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碍
临床特征与诊断标准
(1)符合器质性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
(2)认知缺陷分布不均,某些认知功能受损明显,另一些相对保存,如记忆明显受损,而判断、推理,及信息处理可只受轻微损害,自知力可保持较好;
(3)人格相对完整,但有些病人的人格改变明显,如自我中心、偏执、缺乏控制力、淡漠,或易激惹;
(4)至少有下列1项局灶性脑损伤的证据:脑卒中史、单侧肢体痉挛性瘫痪、伸跖反射阳性,或假性球麻痹;
(5)病史、检查,或化验有脑血管疾病证据;
(6)精神障碍的发生、发展,及病程与脑血管疾病相关。
(7)日常生活和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8)排除其他原因所致意识障碍、其他原因所致智能损害(如阿尔茨海默病)、情感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硬脑膜下出血。
根据上述描述,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在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进行恢复及后续康复治疗。
二级医院
当躯体情况、精神行为症状以及药物治疗稳定时,可以从三级医疗机构转到二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三级医院
处于活跃期和巩固期的脑血管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患者应在具有脑血管意外治疗资格的三级医疗机构进行诊断、风险评估与控制以及精神行为症状治疗。

难治性精神分裂症
难治性精神分裂症指对确诊精神分裂症的患者,至少两种第一代抗精神病药物,足剂量(相当于氯丙嗪400-600mg/d的等效剂量)、足疗程(4-6周)分别应用后,仍无明显效果。诊断标准:①过去5年对3种药物剂量和疗程适当的抗精神病药物(3种药物至少有2种化学结构是不同的)治疗反应不良;②患者不能耐受抗精神病药物的不良反应;⑧即使有充分的维持治疗或预防治疗,患者仍然复发或恶化。难治精神分裂的治疗往往需要二种与两种以上的抗精神病药物联合治疗,抗精神病药物与电休克治疗联合治疗,以及抗精神病药物与心理行为治疗联合治疗。这些特殊的治疗措施,需要严格的医疗安全性监测与处理以及经过严格训练的、具有相关资质的精神科医生、临床心理治疗师、麻醉师等人员组成的专业组提供安全有效的治疗。
根据上述描述,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在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进行恢复及后续康复治疗。
二级医院
精神疾病情况(CGI-GI评分≤2,BPRS评分≤35,PANG
SS-EC≤15评分,自杀评估≤低风险)、躯体情况(肝肾功能、
水电解质、心电图、脑电图等指标基本正常或稳定,代谢性疾病指标基本正常及得到有效控制)与药物治疗稳定后可以从三级医疗机构转诊二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三级医院
需要两种以上的抗精神病药物联合治疗,或抗精神病药物与电休克治疗以及与心理行为治疗联合治疗的应在三级专科医疗机构或具有资质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精神科接受治疗。

难治性抑郁症
难治性抑郁症指在符合抑郁症的诊断标准基础上,并且经过至少2种或2种以上作用机制不同的抗抑郁药,足量足程治疗后疗效不佳或者无反应者。
Thase和Rush(1995年)将难治性抑郁症从对一种抗抑郁药物无效到电休克治疗无效分为五级:一级:至少一类抗抑郁药充分治疗无效;二级:在一级基础上,另一作用机制不同的抗抑郁药充分治疗无效;三级:在二级基础上,三环类药物充分治疗无效;四级:在三级基础上,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充分治疗无效;五级:在四级基础上,用一个疗程的电休克治疗无效。
根据上述描述,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在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进行恢复及后续康复治疗。
二级医院
精神疾病情况(CGI-GI评分≤2,HAMD24评分≤20,自
杀评估≤低风险)、躯体情况(肝肾功能、水电解质、心电图、
脑电图等指标基本正常或稳定,代谢性疾病指标基本正常及得到有效控制)与药物治疗情况等方面稳定后可从三级医疗机构转诊二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三级医院
需要二种与两种以上的精神药物联合治疗,两种以上的抗抑郁药物联合治疗,抗抑郁药物与抗精神病药物或情绪稳定剂联合治疗,电休克治疗、经颅磁刺激治疗、甚至功能外科治疗,精神药物(抗抑郁药物)与心理行为治疗联合治疗的应在三级专科医疗机构或具有资质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精神科接受治疗。

强迫症
强迫症是指一种以强迫症状为主的神经症,其特点是有意识的自我强迫和反强迫并存,二者强烈冲突使病人感到焦虑和痛苦;病人体验到观念或冲动系来源于自我,但违反自己意愿,虽极力抵抗,却无法控制;病人也意识到强迫症状的异常性,但无法摆脱。病程迁延者可以仪式动作为主而精神痛苦减轻,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症状标准】
(1)符合神经症的诊断标准,并以强迫症状为主,至少有下列1项:
①以强迫思想为主,包括强迫观念、回忆或表象,强迫性对立观念、穷思竭虑、害怕丧失自控能力等;
②以强迫行为(动作)为主,包括反复洗涤、核对、检查,
或询问等;
③上述的混合形式;
(2)病人称强迫症状起源于自己内心,不是被别人或外界影响强加的;
(3)强迫症状反复出现,病人认为没有意义,并感到不快,甚至痛苦,因此试图抵抗,但不能奏效。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受损。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至少已3个月。
【排除标准】
(1)排除其他精神障碍的继发性强迫症状,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或恐惧症等;
(2)排除脑器质性疾病特别是基底节病变的继发性强迫症状。
根据上述描述,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在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进行恢复及后续康复治疗。
二级医院
精神疾病情况(CGI-GI评分≤2,Y-BOCS≤15,自杀评
估≤低风险))、躯体情况(肝肾功能、水电解质、心电图、脑电图等指标基本正常或稳定,代谢性疾病指标基本正常及得到有效控制)与药物治疗情况等方面稳定后可从三级医疗机构转诊二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三级医院
需要多种精神药物联合治疗(抗抑郁药之间的、抗抑郁与抗精神病药物的等)以及精神药物与心理治疗联合干预、甚至需要功能外科治疗的应在三级专科医疗机构或具有资质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精神科接受治疗。

偏执性精神障碍
偏执性精神障碍指一组以系统妄想为主要症状,而病因未明的精神障碍,若有幻觉则历时短暂且不突出。在不涉及妄想的情况下,无明显的其他心理方面异常。30岁以后起病者较多。平均发病年龄约为40岁。
【症状标准】以系统妄想为主要症状,内容较固定,并有一定的现实性,不经了解,难辨真伪。主要表现为被害、嫉妒、夸大、疑病,或钟情等内容。
【严重标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知力障碍。
【病程标准】符合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至少已持续3个月。
【排除标准】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分裂症,或情感性精神障碍。
根据上述描述,按照如下分级诊疗指南实施救治:
一级医院
在一级医疗机构及社区进行恢复及后续康复治疗。
二级医院
精神疾病情况(CGI-GI评分≤2,Y-BOCS≤15,自杀评
估≤低风险))、躯体情况(肝肾功能、水电解质、心电图、脑电图等指标基本正常或稳定,代谢性疾病指标基本正常及得到有效控制)与药物治疗情况等方面稳定后可从三级医疗机构转诊二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三级医院
需要较大剂量的抗精神病药物,应在三级专科医疗机构或具有资质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精神科接受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