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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第九期)
发布时间:2026-08-04    来源:五四一总医院 河北省第一荣军优抚医院     点击量: 150

       编者按:为持续推进清廉医院建设,切实增强党员干部职工对党纪法规的认知理解,充分发挥警示教育的强震慑固防线作用,院纪委选取卫健系统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采用“案情概述+案件评述”形式,教育引导全院党员干部职工以案为镜、筑牢防线,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保障医院高质量发展。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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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5 年 5 月,四川省卫健委通报一起涉及 36 家医疗机构 118 名医务人员的商业贿赂案,贵阳新天药业成都分公司通过多重隐蔽手段实施利益输送。该公司借虚假病例收集(通过 APP 向 55 名医生支付费用)、虚假科普项目(500 元/篇文章、1000 元/ 条视频)、超标讲课费、宴请娱乐及礼品邮寄等方式,关联医生科室与企业主打产品(泌尿、妇科用药)高度重合,最终 59 人因违规收费 11.66 万元被处理,违规费用全部清缴。(来源:健康四川官微《情况通报》2025年5月31日)

案例二

       2024 年 5 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新乡市传染病医院检验科原主任孙某某收受回扣案,其在 2008-2023 年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多家医疗器械、试剂公司好处费共计 90.43 万元,最终被开除党籍、公职并移送司法。(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河南通报8起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

案例解析

       案例1,企业以 “病例收集费”“科普报酬” 等名义支付的费用,实质是与药品销量挂钩的回扣,涉案医务人员违反了“《九项准则》——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中“严禁接受医疗产品企业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回扣”;企业 邮寄礼品、安排宴请娱乐的行为,涉案医务人员也直接触犯该条“严禁参加企业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等活动”。

       案例2,孙某某作为检验科主任,违反“《九项准则》——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且涉案金额巨大,已超出一般违规范畴,构成刑事犯罪。

纪法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公立医疗机构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进行监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生若有索要红包、收受回扣、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等不良行为记录,都将无法通过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责令该医师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规定: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警示教育

       医疗回扣危害大,不仅影响患者权益,也影响医疗水平发展和公平竞争。医疗领域回扣的存在会让医生的诊治自觉遭受回扣影响,偏离了医疗原则和诊疗规范,轻则让病人多掏钱,重则耽误病情,严重侵害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药品、器械、耗材“带金销售”是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重点内容,作为医务人员一定要明确自己治病救人的初心和使命,自觉抵制医疗卫生领域的不正之风,时刻绷紧廉洁自律之弦,不收受任何形式的回扣,不触碰底线红线,把患者的健康放在首位,切实维护患者利益,保持良好的医德医风。